911事件的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3-12-30 作者:Gourmand

写心得的作用是能促使我们思想进步的,一定要认真对待,写心得是可以看出我们的综合能力的,必须要认真对待,以下是82秘书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911事件的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5篇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篇1

2022年11月16日是一个令全国人民非常痛心的日子,19个孩子非常不幸地离开了这个还没感受多久的世界,痛定思痛,下面是我对此事件的一些反思体会:一、 11.16事故暴露出我市幼教工作在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我们把脉、医病.11.16事故的发生,有偶然也是必然。事故发生后,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我们每位普通员工,都对该事故作了细致剖析和深刻反省。 在剖析和反省中,让我们看清了原先未曾察觉的诸多问题,这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刻部门监管不力。交管部门和运政部门对超载现象长期视而不见。 二、教育部门和运管部门重新洗牌,带来了新的安全发展机遇。事故发生后,政府教育部门和运管部门领导决策层针对诱发事故的一系列原因,对现有农村幼儿园发展及校车的运作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安全运输机制体制。1、事故发生后,正宁县有关部门立即修改和完善了《校车安全运输制度》,规定9坐以上校车严禁超载,如有发现,立即卸载并予以严厉处罚。 2、事故促使交管、运管部门加大对校车的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定期审核,不合格的校车绝不允许上路,变以前的罚款后就可以上路为交再多的罚款也不能上路,更不允许相关部门或个人收取红包后放行。3、事故促使幼教单位改变经营方式。据查该幼儿园本来有4部校车,可是该院为了赚取利益最大化,将校车外委承包给个人。自从油价上涨以来,承包方只开动一部校车,其余3部校车都闲置不用。 11.16事故最为直接和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外委承包 11.16事故发生后,各级管理者和普通教职工都进行了认真反思,反思中对安全教育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市县教育局、交管局积极接受事故教训,把事故的压力转变成了我们工作前进的动力,这对教育事业的安全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一是真正树立起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事故发生后,市县教育局、交管局立即开展了安全大整风,从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和管理上查找和整治安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根源、隐患,对全县范围内的校车全部停运,进行拉网式集中教育整顿,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待检验、培训合格后再投入运营。二是以11.16事故等典型案例和血的教训唤起我们每名教职员工、司乘人员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干一辈子教育、抓一辈子安全的安全思想。三加强路政执法检查。成立了路政执法大队,实行三员管理,即县有路政管理员、乡有路政协管员、村有路政信息员,形成了也不能不令人深思。虽说,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的4名官员受到停职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刑事拘留;湖南邵阳沉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被免职,船主被刑拘。但是,不能仅仅处理了相关责任人,然后就继续麻木下去,坐等下一次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的,不是如此肤浅层面上的扬汤止沸,我们需要更全面更深入的反思和扪心自问。

对于校车事故,正宁县政府网站通报了初步分析的原因:驾驶员违规超载、左道超速逆行,幼儿园违规改装车辆,园长安全责任意识

绿领巾、红校服、智商测试、沉船和校车事故……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典守者难辞其咎。对于事故发生,政府部门要勇于承担责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善于反躬自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履行责任。健全教育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的期望,更是群众的重托。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篇2

来源:廊坊云报

众志成城战疫情,同舟共济迎挑战。

疫情是一场严峻大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委书记冯韶慧多次强调。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战,我们取得了抗击疫情的阶段性成果。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市委、市政府统筹兼顾,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场“战役”一起打,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建设火热开工,社会生活秩序逐步恢复……

科学防治,全市较早控制疫情,治愈率100%

2月26日下午,经过广大医务工作者精心治疗,我市2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符合治愈标准,在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自1月26日我市报告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全市30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全部治愈出院,治愈率达100%。

疫情防控是一场硬仗、一场持久战,精心精细精诚迎战方能取得最后的胜利。抗击疫情之初,我市就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放到了首要位置,及时成立廊坊市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安全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昼夜奔波,指导新冠病毒实验室核酸检验工作,及时阻断感染源,提供准确检验报告。同时,从全市三甲医院抽调精兵强将汇集救治一线,又从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抽调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骨干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组建了医护人员组成的救治团队,进驻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集中救治。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疗过程中,按照“一人一方案”细化救治措施,随时根据病情调整,确保患者得到最科学的救治。特别是中医药全程参与,中西医结合在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决守住“零死亡、零感染”底线。对全市参与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严格做好防护措施,未出现死亡病例和医务人员感染事件。所有病例出院后,均集中隔离14天,再居家隔离14天,每周复检核酸。目前,所有出院患者健康状况良好。

坚决守好防线,狠抓动态排查。紧盯“排查、锁定、管控”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四门落锁”措施,深入开展万名机关干部进农村入社区联企业活动,创新大数据排查方式,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同时,严把检测、隔离关口,做到应检尽检、应隔必隔,未出现交叉感染和其他安全事故。坚决拱卫首都安全,强化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京津冀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服务保障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的九条措施,设置59个环京健康检测点,对152个进京小路口与北京同步设置检查检测点或采取物理隔离,未出现向北京输入疫情情况。坚决防止境外输入,前移防控关口。成立境外人员返廊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精准掌握入境人员详细信息,在首都国际机场派驻专班值守,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人员从入境到解除隔离的全链条操作指引。目前,未出现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强化保障

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十万火急!疫情期间,我们为新建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提供1000套箱式集成房屋。”河北一木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木公司”)总经理张雷回忆起昼夜赶工的日子自豪地说,“速度就是生命,全市2月10日复工复产以来,日生产能力达到了55套。现在公司生产能力已基本恢复。”走进一木公司,只见焊接生产线上火花四溅,工人们紧张有序地忙碌着,复合型材、焊接喷漆、组装复检三条生产线已经全线开工。

面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市强化统筹协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变压力为动力、积极主动作为,全面加力升级项目建设,精准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奋力跑出经济发展“加速度”。 市委书记冯韶慧强调,要只争朝夕、化危为机,努力把落下的“功课”补回来,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千方百计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我市在与北京同步保持一级响应、防控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情况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企业复工复产部署要求,积极抓好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帮扶力度,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化组织保障,积极有序精准推进复工复产;强化政策保障,为加快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强化要素保障,千方百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员工返岗难问题。实行“两证”出入管理制度和“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制度,对分时段集中返工的农民工群体提供包车服务,陆续派出客运包车发往山东、河南、黑龙江和我省十个地市接回返岗复工人员,组织农民工有序返岗;对企业员工较集中的地区“点对点”开通“返岗直通专车”。着力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着力解决企业原材料缺乏问题,对原材料供应不足的企业,特别是涉及疫情应急物资生产的大城康怡医疗器械等企业,组织交通、交警及时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确保企业省域内运输通畅。强化服务保障,全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全力保障生活供应,对零售、餐饮、宾馆、快递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复业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复市营业。

截至3月22日,全市“四上企业”复工1999家,复工复产率达90.4%。规上工业企业1079家,复产率100%。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复工复产433家,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复工复产340家,民生企业复工复产784家,全市企业返岗人数达320780人。

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恢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3月1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在固安县举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复工活动。此次集中复工开工铁路、高速公路、天然气管线工程共11个,总长度约479.1公里,总投资约780亿元。此次复工项目投资体量大、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将对促进形成京津冀一体化交通网、优化能源供应、有效拉动廊坊经济增长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

我市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成立市县两级重点项目开复工保障工作专班,科学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开工复工。一方面,组织举行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复工活动和春季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总投资1247.4亿元的103个重点产业项目集中开工,总投资780亿元的11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复工,为我市当前稳增长、稳投资、稳预期提供了强力支撑。另一方面,全力推动总投资2278.7亿元的154个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目前49个续建和保投产项目,已复工41个,50个计划开工项目,已开工在建12个。

加快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全力打造新的经济增强极。目前,正在围绕“科研创新区、高端产业制造区、航空功能服务区”产业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深化城市风貌设计;临空服务中心、航空小镇等项目加快建设,中国民航科教产业园、河北航空运营基地等项目已经开工,上半年将实施73个重点项目,预计完成投资237.18亿元。我们正在加紧筹备中国临空经济区发展论坛、全球招商发布会等活动,力争“5·18”经洽会前后再落地一批高质量产业项目。同时,投融资、村庄征迁、市政设施建设等工作都在有力有序加快推进。

抓抗疫,促生产,有序恢复市民生活秩序

快速复产复工,一头连着企业,一头连着民生。

市区建国道上一家早餐店挂着“只能外卖不能堂食,谢谢理解”的温馨提示,老板程先生说,我们已经营业十天了,疫情还未结束,生意得照常,部分产品不能生产。记者注意到,前来购买的顾客主动隔两米排队。 部分餐厅不对外营业,但已经开始外卖送餐。一家餐厅经理告诉记者:“大部分菜品都能提供了,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我们只接外卖订单。一天能接四五十单。”

目前,全市正在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客运运营、主城区公交车及县域间公交车运营,有力保障居民正常出行。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高度重视疫情造成的人员失业问题,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地,千方百计开发创造更多适宜岗位,坚决防止出现大规模失业。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疫情期间共为全市48215名城乡低保对象、8992名特困供养对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4825万元,发放特困供养资金2217万元。同时,扎实推进23项民心工程,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有序有力实施。

按下加速键,廊坊正在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奋力前进。

(记者 董连辉 闫玮 杨巍 编辑 吴禹梦)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篇3

好的说理,坏的结果:从一份判决书说起

作者:王文静

学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余金平交通肇事一案的判决书,诸多感受。

1.关于判决书的说理

此份判决书的说理,的确可圈可点。

最精彩的是关于被告人是否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论证部分,可谓分析详细,极有说服力。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法官对事实的判断、法律的适用也是非常精准的。而对于量刑部分的说理,大有“培训”意味,令检察官无可辩驳。

法律文书说理精道,基础还在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经验、解释技能的融合。历来,法官出手的文书都比检察官的文书高一筹,这一点不管检察官们服不服气,都是不争的事实。判决书列举了两级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支持抗诉意见,然后一一强有力地进行了针对性论证,不予认可抗诉意见和支持抗诉意见。实话实说,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牵强给了判决书强势说理的足够空间,这一点值得检察官好好思量。

有一点我比较困惑的是:

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二审判决书的说理,是针对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呢,还是只需针对后者?需不需要列举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会决定是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支持抗诉的,又会以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意见,可以全部支持,也可以部分支持,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内部其实还有一个过滤的过程。二审法院对抗诉意见的审查,应该针对检察机关内部过滤过的最后意见进行审查,对于上级检察院并不认同的下级检察院抗诉意见,应当视为检察机关自身启动审查予以了解决,二审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论证。所以,本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列举并针对门头沟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进行论证多余的。而抗诉意见中,最让检察机关难堪的一点,恰恰是门头沟检察院对被告人身份的强辩。(门头沟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有一条:“一审人民法院以金科平系纪检干部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余金平担任该公司总部高级经理,在纪检部门的办公室工作,负责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筹备会议等事宜,不参与纪检案件的办理,不属于纪检干部,无异说“白马非马”,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去掉了这一条,也就是说支持抗诉的上级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没有以此作为抗诉理由的。)

个人还以为,判决书的说理,多有重复,力气用得很猛,大有“我比你有道理,我一定要让你看到我比你有道理”的强调之意,如果略略简省点,恐怕会更加大气。

2.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实现

之所以笔者在标题里说“好的说理,坏的结果”,是针

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而言。判决书洋洋洋洒洒,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辩护人、上诉人的辩护、上诉意见,同时对原审判决的适当性也进行了充分论证,我以为会作为一个维持原判的判决或裁定,可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判决书大胆地作出了一个新的判决:对被告人刑罚的量处由原判决两年有期徒刑改有三年半有期徒刑。

窃以为,这份判决结果,是对上诉不加刑例外原则的滥用。《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上诉案件,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都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是从立法原意上深究,这一条应该有两个目的:一是对上诉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鼓励,二是对司法两造力量的平衡。当上诉人天平对立的一端还有抗诉机关或自诉人上诉时,人民法院应该权衡两造诉求,进行裁决,因此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上诉一方并没有对立的另一方力量时,考量平衡的需求就不存在,那么司法应该关注的就是对上诉人权益的保护。浅显的道理,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上诉,不加刑;而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也要求由重改轻,天平的一端完全在上诉一方,另一端并没有一个和上诉方抗衡的力量,是不是更应该上诉不加刑?法不外乎常情、常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也不应该超越常情、常理。该判决书生硬地适用了“上诉不加刑例外”条款,作出了一个加重刑罚的判决,挑战了司法者的认知范式。

对于检察机关由重抗轻、同时上诉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应该突破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还不仅仅只是常情常理,相关解读其实是有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2018年版)明确表述于“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p450页)结合人大法工委的此点解释,应该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由重抗轻、上诉人上诉的案件,是不宜加重上诉人刑罚的。

由此,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加重上诉人刑罚,体现不了程序正义。按照二审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判定,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处两年有期徒刑不适当,既不能直接加重刑罚,又不能通过发回重审加重原判刑罚,唯一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达到加重刑罚的目的。

那么,二审判决实现了实体正义吗?

首先,借由不正当的程序,实现的“实体正义”亦非正义,这一点历来为激进的学者们所赞同。其次,抛开程序上的瑕疵,二审判决对于一个过失犯罪、努力赔偿以求得以轻处、受害人家属给予了谅解的上诉人,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比判处两年、或者判三缓四更加正义吗?

裁判者会说,他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感受,还有社会公义、类案判处。可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公众是否真的认为是符合民意的,这个有待民意调查。

3.判决书背后的司法心理

何以这样一个貌似简单的案件,检、法出现如此大的分

歧?笔者认为,这背后的司法心态非常微妙,检、法都有一个负气而为的心理在作祟。

检察机关强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疑是拉升认罪认罚适用率的案件池,而本案被告人必然有强烈的认罪认罚求轻刑、缓刑的愿望,控辩意愿趋同一致。上诉人在求轻刑心理驱使下完成了高额赔偿,同时反制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遂为了达成上诉人的意愿,而作出尽量有利于被告人的起诉意见,诸如对自首的认定、对逃逸的不认定(很难说,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是否还会如此看待案件事实)。如果公诉机关对自首、逃逸的认定与法院一致,提出“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仍然是于法有据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巨额赔偿、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量处起点刑,再结合被告人社会危险性有有无,建议判处缓刑,并没有大的不妥。认罪认罚从宽的成功适用,根基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准确把握上。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弹性处理,恰恰是本案一大硬伤。

从判决书来看,这个案件首先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同意量处缓刑,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坚持原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遂直接作出了量处实刑的判决,而没有采纳公诉的量刑建议。客观地说,一审法官的处理还是中规中矩的。一审法官不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首先依法建议公诉机关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可是公诉机关由于前面说到的被告人的反制等原因,坚持原量刑建议,其时是能够预测到法院会作出不同于量刑建议的判处的。对于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原本是允许合理存在的,可是本案中还是囿于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追求及与被告人合意的反制,迫使公诉机关作出了提请抗诉的选择。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抗诉,进一步激起了人民法院“维护裁判权”的斗志,由此才有了这份精心打磨的判决书的出现。

所以,有人说,这个案件承载了检法两家的权力之争。这样说并不客观,从高层和司法改革的初衷来讲,本无权力争夺和分配的因素,法律共同体建设和法治理想的实现,始终是国家司法的主要目标,可是当改革落实到基层,需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时,便难免会出现“这个队伍”与“那个队伍”的摩擦。检察官急于树立量刑建议的刚性,法官致力保护裁量权不旁落,由此便出现了明里暗里的“斗法”。

4.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影响

有学者说,这是一个伟大的判决。我并不这么认为,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判决。

在这份看似精彩的判决书后,暴露了司法工作者面对改革的不适应。

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上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不是哪一家可以独立完成的,改革的推进,需要法律共同体方向一致的努力。而本案的分歧,则是检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中难成共识的典型表现。

检察官的不适应,源于办案任务的突变和叠加。关于量刑事宜,既需要规范的指引,又需要经验的积累,而改革任务的急速推进,要求检察官速成量刑高手,有的地方提出急进的目标,如“三个100%”:认罪认罚适用率100%、精准量刑建议100%、法院采纳率100%。检察官对量刑的复杂性警惕不够、学习不够、积累不够,是当前很长一段时间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不少法官的不适应,在于对改革精神的曲解,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恢复性司法”的真义,过于关注“谁说了算”的问题,由此,当事人的利益便可能被漠视,这将是最令人遗憾的。

关于余金平二审加刑案的几点认识

作者:钟晋

本案除“上诉不加刑”问题存在极大争议外,其他问题并无硬伤。

一、关于本案定罪量刑的总体评价。

被告人余金平于案发当晚21时许酒后驾车,在行车道内持续向右偏离行驶进入人行道后,车辆右前方撞击被害人宋某,致宋某身体腾空砸向车辆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后再次腾空并向右前方连续翻滚直至落地,终致宋某当场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余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车,校正车辆方向后即驶离现场。到达住地小区停车场后,擦拭车辆血迹并步行返回现场查看。后到一足疗中心停留数小时后报警。

被告人余金平有酒后驾车、驶入人行道造成剧烈撞击致被害人飞滚并当场毙命、案发后逃逸、返回现场查看后便到一休闲场所待酒醒再报案等情节,且本人系纪检干部身份、投案后供述内容又声称当时不知道事故发生,虽然事后赔偿160万,但综合全案情节,对其适用三到七年的刑档,且不适用缓刑,并无明显不当。

二、关于本案的抗诉理由。

根据监控资料、现场勘查、车辆痕迹等证据证实,余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非因其逃逸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故“逃逸”并非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一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三缓四(还得在认定自首情节的基础上),可见公诉机关亦认为本案应认定“逃逸”情节,适用三到七年的刑档。

至于“酒驾”,与上同理,并未作为认定余负全责的理由。故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影响缓刑的适用。

二审判决认为,余未供述肇事致人死亡的关键事实,故不属于如实供述,从而否定自首。余因为不想承认“逃逸”,便只能辩解不知道“肇事”,但根据现场照明、撞击力度、死者位移、校正车向、驾车回家以及余特意重返现场、赴足疗店等待酒精浓度降低等情节,足以认定余辨识能力正常、已经明知“肇事”。

检察机关认为余系酒驾,不排除因酒驾而对部分事实意识模糊,故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对于余在案发时辨识情况的认定,只能由客观反映主观,二审法院的认定理由不无道理。

检察机关仅以“酒后驾车”及“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为由采信余的说法,并无强劲的说服力;且如果不能认定其明知事故发生,还认定其“逃逸”亦有疑问,与一审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以上的观点相矛盾。

余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折返现场查看、为规避酒驾而延迟投案时间等,其“身为纪检干部”虽不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但知法者犯法,可作为衡量其“人身危险性”的依据,以作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民事赔偿系余应负的法律责任,其赔偿数额虽然远高于法定标准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这是双方意识自治的结果,不能一味因赔偿到位便适用缓刑,否则有“花钱买刑”之嫌,也可能导致被害方籍此要胁、漫天要价。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个案件不可能完全一致,故类似案件不具备强制参照力。对于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法定幅度内行使,也可能偏低或偏高,无法确定抗诉机关选定的判例就是绝对正确的标尺。

余的家庭状况,历来不是决定其量刑的法定事由;死者的离去对其家属的伤害,远大于余的妻儿。故此抗诉观点亦成为二审抨击的对象。

综上,二审就本案定罪量刑的实体评判,并无明显不当。余的肇事情节确属恶劣,酒驾在先、全责致死在中、肇事逃逸在后,还可见其它有意识规避责任的行为,虽有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情节,但判处实体刑完全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即使认定自首,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何适用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

建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本案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法律规定抗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本案不是抗诉请求加重量刑,而是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在控辩双方结成“统一战线”要求判缓刑的情况下,审判方履行了“追诉”职能,将二年实刑加重为三年半!二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的定位,也侵夺了余的辩护权等救济权。但上述均系法律精神的解读,二审改判并未违反明文规定。

本案一审阶段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曾建议检察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没有违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程序。

本案有社会敏感的酒驾、逃逸等情节,且死者是纯无辜的,赔偿也是被告人义务,不像正当防卫案件还存在被害方的不法侵害!对于余某这种情节恶劣且难以认定为真诚认罪悔罪者,如果一再力求要对其适用缓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很难预料!

如坚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何提抗诉理由也有待斟酌:一是继续抗“缓刑”,坚持原抗诉意见到底,但成功率低、社会效果恐不好;二是改为针对二审改判抗“加刑”,即使最终由三年半回到一审二年的结果,效果也并不理想;三是继续抗“缓刑”附加抗“加刑”不当,如此或显得更有胜算,但实质结果与前二者无异!

个人认为,本案现在宜就“上诉不加刑”问题,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由权威定论,正误立判,也免得自说自话!对于此案暂时不宜由省级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果一败再败(最终因二审违背“上诉不加刑”而改为一审的实刑二年,从某种程度来说还是败),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更是伤害。

用拉丁法谚来阐明法理

对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解读

作者:张薇

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后,在法律圈引发热议。【1】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判决有无违背上诉不加刑这个诉讼基本原理。

支持方认为,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字面理解,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列,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反对方认为,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审判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字面规定,应该作限缩解释,对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刑过重而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同样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2】

确实,对于上诉不加刑这个刑诉法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两方意见都有其合理的地方,要明确其在本案中的意义,需要法律解释。

拉丁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之间的天然不对称,决定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适用。早在19世纪,德国法律解释学的奠基人萨维尼曾将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四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不仅没有就这四种解释方法达成共识,一提到法律解释,有人就将其简单等同于法律文本字面含义的认识。

像本案的支持方,就认为根据字面理解,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列,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遇到反对方深层次的批判时,这种朴素的解释观很难作出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解答。

又有条拉丁法谚云,“法律在于理解而不在于字义”,法律解释并不能局限于规范语言的字面含义,它还须照顾到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的特殊用法,以及规范语言的意义脉络或曰语境。在规范存在欠缺、模糊之时,法官应当越过字义直接与公正打交道,此时若严格遵循规范条文的字义所作的解释,就会失之刻板和教条,即所谓的机械司法。

古罗马的《学说汇纂》曾指示道:“知道法律,并不是指熟悉其语词,而是指熟悉其语义及意义”。本案中,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等于助攻被告人的上诉,与检察院认为判刑过重提起的抗诉应予以区别,在这个案件的具体语境中,检察院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二审仍然应该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否则,等同于被告人因为上诉而加重了刑罚,与最优道德相违背。

美国学者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在简单案件中,法官对某一法律没有争议,使这一法律成为了法律制度的“范例”,在某些法律制度中,理论争论导致了“范例”的动摇,在特定时间特定案件中,解释者融合自己的目的或价值观念,对法律实践作出道德上的最佳解释。【3】

因此,法律解释有语境的限制,与一定时间空间,不同法官的不同政治传统、意识形态相联系。而法律解释如同一幅“树形结构”,不断变化发展,繁衍出新的“树形结构”。【4】其中,上诉不加刑制度作为一项刑诉法基本原则,在以前的法律实践中是比较明确没有争议的,可以作为“范例”,但在本案中,此“范例”的意义确实已经动摇。

那么法律解释是不确定性的吗?应该看到,这些“目的”和价值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并不是纯粹主观任意的,形似的知识环境以及法言法语,对解释产生了实践上的限制,正式的法律教育和法官的保守主义,进一步促进了趋同力。【5】于此,法官惟有考察并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而非拘泥于其字义,才能得出妥当的个案判决。

其实在法律观念从封闭向开放转变的影响下,人们对“法律问题有无唯一正确答案”的认识在逐渐发生变化。在现今崇尚多元价值的社会,并非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唯一正确答案。【6】因此,法律解释的发展趋势也应该让位于承认法律问题可以有多个不同答案的合理性思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评价和见解,就必然是恣意、武断或没有任何客观性可言的。事实上,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间接地、仿佛“编成密码”似的包含了评价,法律原则更是明白地代表了评价。而此时,法官所作的判决结论,就是参考法律评价、运用各种法律方法,经过论辩、商谈,使用最优道德来检验判决的合理性,增强判决被公众接受的可能性。

然则何谓“合理”?拉丁法谚的指示是:选择那些最为可取的解释、说明,或者说,那些最能说服众人的解释。“疑案中的解释应能服众”,是裁判事业的内在要求。裁判中的论证和说理不是抽象的,而是有目的的,是法官试图向败诉一方、向有可能接受“解释”的其他人、也是向法律职业共同体证明他的判决。作出判决的理由,必须能让众人视为是客观、合理的判决依据来接受。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据此指出,裁判说理具有社会证明的因素,并且可以对其进行客观性检验。而这种社会性证明的取向与客观性检验的标准,就是法官的解释是否最为可取、最能服众。而本案判决,远远达不到说服被告人、职业共同体以及其他拥有朴素正义感的众人的效果,这也是本案最失败的地方。

其实,德沃金已经提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趋同力,是法律确定性的保障,如法谚所揭示的那样,“法律不作详细规定而委诸优秀之人进行判断”,即在有疑问的地方,应委诸优秀或良善之人进行判断。在法律不确定的场合,尤其是在疑难案子中,选择何种解决方案,最终皆须求助于法官个人所做的法律判断。所以诶里希申言: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品格外,没有其他任何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从本案看来,我们的法官的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论证法律的能力与水平,还需不断提高。

1判决书内容详见

wenshu.court.gov.?docid=607701ab9ab9448cb466ab3b000bd4c3

2详见沈永红:《评北京一中院的那份刑事二审判决》mp.weixin.qq.com/s?__biz=mzi4nju0nze3oq==&mid=2247483766&idx=1&sn=1d6ee8f054ec43a60400854872ff7adf&chksm=ebda0cf2dcad85e41436cbd872a30d713a7e953871271cb6d2a9dfac542d5b78a10dfce8da64&mpshare=1&scene=23&srcid=0415pvrbqzjbfpwjgdhcbjol&sharer_sharetime=1586939259242&sharer_shareid=85217dc0d502203cb6f790e730a6868d#rd

3参见ronalddworkin , law’s empire,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pp. 51-52.

4ronald dworkin , law’s empire,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pp. 88.

5同上。

6邱昭继:《法律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吗?--论德沃金的正确答案论题》,载《法律方法》第9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22页。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篇4

为了加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医疗卫生应急意识和常识,深入贯彻和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而达到提早预防、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目的,我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应急相关培训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展开讨。

一、演练实践培训

为充分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切实提高应急队伍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我院加强了对应急实践演练培训,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先后组织开展了传染病爆发流行应急演练、突发大型车祸抢救演练等一系列实践培训,检验并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丰富了实战经验。

二、应急知识培训

为了熟悉各类应急相关知识,根据卫生应急人员的组成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急救知识、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处置、医院各项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等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使各类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增强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知识的掌握、卫生应急的组织协调处置能力,达到了卫生应急管理岗位的要求。

三、应急下一步打算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进一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确保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科学预防、及时处理。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卫生应急队伍,提高队伍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与卫生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联防联控,共同采取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1事件的心得体会篇5

学习了张桂梅同志的先进事迹,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她是一个平凡的女人,膝下无子,但被评为“全国百名优秀母亲”、“中国好人”,被几百个孩子亲切的称呼为“妈妈”;她疾病缠身,但她誓死与病魔抗争,坚持把毕业班的学生送进考场;她放弃优越环境,选择了艰苦,因为她觉得“艰苦的地方更需要我。”她为创办一所免费女子高中,四处奔走,忍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辛酸……

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精神力量在支撑张桂梅同志为贫困山区的孩子们撑起了一片蓝天,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我想是因为她心中始终牢记“我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正因为如此,张桂梅同志对党无限忠诚和热爱,她牢记初心使命,心甘情愿为民奉献一辈子。

也正因为如此,她毅然决然选择了贫困山区教育事业,用她饱含深情的伟大的“爱”去帮助贫困山区女孩实现人生的梦想!张桂梅同志践行初心使命,以责任担当实现了人生的超越。正如张桂梅同志所说:“如果说我有追求,那就是我的事业;如果说我有期盼,那就是我的学生;如果说我有动力,那就是党和人民!”

我想,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的张桂梅同志,她始终把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和奋斗目标。她心系困难群众,投身教育扶贫,克服一切困难的精神,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是我们人民教师的骄傲;她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是我们基层共产党员的骄傲。

的确,我们要走群众路线,就必须情系群众、一心为民;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落地落实、做事做实。张桂梅同志,始终冲在最前线,敢与时间赛跑,敢和病魔抗争,竭尽全力帮助一批又一批贫困山区的孩子走出大山,托举起他们的希望和梦想。

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教师,我们也一样扎根山区农村,面对的一样是贫困的孩子,他们也一样想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唯一的出路就是学知识、学科学,我们一定要接过老教师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用心来工作,用心来教书。记住,这里—更需要我们!